市中院严格规范法官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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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6:4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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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严格规范法官离任 法官离任后严禁为诉讼当事人拉关系打招呼,终身不许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本报讯】(记者吴涛)为防止法官辞职或提前退休后从事案件代理活动,影响司法 公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离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对法官离任程序作出严格规定的同时,更明确要求法官离任后必须严格执行案件回避制度,不得为诉讼当事人拉关系、打招呼,影响案件的审理。市委书记李鸿忠对此作出批示,称“市中院出台的办法很好,对加强我市法官队伍建设必将发挥相当大的作用”。五类情形法官不得辞职 根据《规定》,在职法官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第一、在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第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第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检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第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同时,有前款前三项情形的法官,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除因工作需要有组织部门进行人事调整、交流外,也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法官离任应签承诺书 《规定》对法官任职及离任时的承诺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拟招录或调入我市法院的法官,以及拟晋升为法官的人员,应作出服务期限最低不少于10年的承诺。法官离任时,应向原任职法院签订承诺书,保证离任后不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影响为诉讼当事人拉关系、打招呼;不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不向当事人泄露或者提供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通过私人关系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打听有关案件的处理情况或查阅相关的案卷材料;不对案件处理提出具体意见,影响案件的审理。 离任后须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在严格执行离任法官回避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离任法官的社会监督。 法官离任后2年内,不许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离任后,终身不许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应对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资格、身份进行严格审查。如法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具有代理、辩护资格,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导致离任法官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的,要对法官予以纪律处分。 法官离任后,其原任职法院应在15日之内向社会公布离任法官姓名以及离任法官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工作依法应受到的限制,对离任法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法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作者:记者吴涛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