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判公路管理局补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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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8:42 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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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判公路管理局补充赔偿 此前管理部门一般都被免责 本报济南7月20日电 记者袁成本通讯员张志华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留有豁口,一货车司机违章调头,与一辆轿车相撞,导致5人受伤。伤者将肇事者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一同推 上法庭。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情发生在2003年8月,郭某等人乘坐一辆小轿车沿博(山)莱(芜)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一名货车司机穿越中央分隔带违章调头,与轿车相撞,造成郭某等5人受伤。受害者认为,管理部门在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违规开设道口,导致货车司机在此违章调头,酿成事端,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莱芜市中级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受害者35万元,司机的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免责。 原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省高院经审理后认定,管理部门将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的活动护栏长期处于开口状态,且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为交通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故判决肇事司机赔偿39万余元,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莱芜市公路管理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各地发生过多起类似案件,但法院一般都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免责。 有关法律规定,在事故处理车辆和急救抢险车辆通过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才可以将中央分隔带打开,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