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广州花都区两公司 赵本山肖像官司一审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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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8:58 南方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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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秀云实习生/刘美婷)日前记者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获悉,著名演员赵本山状告广州市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鸿×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一案一审判决,花都区人民法院判赵本山败诉。 广州市花都区审理该案件后认为,该案中的焦点是在两公司的数码产品外包装盒和宣传彩页上使用的是公民照片还是影视剧照上。该院审理后认为,两公司使用的是赵本山的剧 照,属被造型的角色形象,是演员根据角色的需要和导演的意图所塑造的,而演员在影视作品中塑造的表演形象已不再是演员本身的形象,而是经过艺术加工的角色形象,此时的人物形象不管和本人生活中的肖像是否接近,已不属本人的肖像。由此,法院认为两公司产品使用的外包装和彩页宣传剧照不属侵权行为,因此判决赵本山败诉。而赵本山却不满意该判决结果,表示将继续上诉。他在上诉状中提出,法院不应将剧照与演员本人的肖像绝对割裂开来。据了解,本案将于本月26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案件回放 2004年上半年,赵本山发现广州市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公司)在其系列VCD、DVD碟机广告彩页上印上了他的大幅照片,彩页上同时印有“随机赠送赵本山小品精选”等文字。作为推销产品的手段,顾客购买巨×公司的产品时,巨×公司还随机免费赠送赵本山的小品精选VCD碟片。而这些VCD是由广州市鸿×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公司)制作、生产并提供给巨×公司的。 赵本山在诉状中提出,巨×公司为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没有经过他的许可就在产品广告上非法印上他的大幅照片,严重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赵本山在诉状中共向两公司提出4项诉讼请求:一、立即停止侵犯他肖像权的行为,销毁库存和在全国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包装、广告等传媒制品;二、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三、赔偿他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人民币300万元;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