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本山索赔300万一审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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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9:36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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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本山索赔300万一审败诉 花都法院认为广州两公司使用剧照不侵犯赵本山肖像权,广州中院即将二审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刘美婷)记者昨天获悉,著名演员赵本山状告广州市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鸿×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索赔300万元一案(本报 广州新闻今年1月10日曾报道),一审败诉后,本月26日将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推销产品用了赵本山照片 2004年上半年,赵本山发现广州市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公司)在产品的广告彩页上印上他的大幅照片,彩页上同时印有“随机赠送赵本山小品精选”等文字;顾客购买巨×公司的产品时,巨×公司还随机免费赠送赵本山的小品精选VCD碟片。而这些VCD是由广州市鸿×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公司)制作、生产并提供给巨×公司的。 赵本山在诉状中提出,巨×公司为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没有经过他的许可,就在产品广告上非法印上他的大幅照片,和鸿×公司一起严重地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一审法院认定剧照不侵权 今年5月10日,该案在花都区法院开庭。赵本山并未到庭,由其律师代理诉讼。而巨×公司的代理律师则提出了如下辩解:巨×公司为了馈赠消费者,在影碟机产品机盒上贴上了赵本山在小品表演中的头像,但这是赵本山演出时的人物形象,而不是他本人的肖像,所以也就不存在侵犯其肖像权的问题。 花都法院一审认为,巨×公司生产的影碟机上使用的并不是赵本山本人的肖像,而是他在小品表演中的剧照,这是一个特殊人物形象,版权应属于辽宁音像出版社和被授权发行该VCD的广东鸿×影视发行公司。赵本山在小品中扮演的角色形象和造型,并不是其个人形象在客观上的再现,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据此,法院驳回了赵本山的诉讼请求。 赵本山上诉继续索赔300万 赵本山不满意该判决结果,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法院错误地将“剧照”与演员本人的肖像绝对割裂开来,“非黑即白”。例如,认定“赵本山的3个头像是影视角色形象,不再是本人的形象、特征”。认定“不管这种角色形象与演员本人肖像是否接近,角色形象不是演员本人的肖像,他人使用角色形象不能视为使用演员本人的肖像”。这种观点不但没有任何说服力,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据悉,赵本山在上诉请求中还提出,判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肖像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物品;判令两被上诉人在全国性报纸上向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上诉人巨×公司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万元,共计人民币300万元。被上诉人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本案将于本月26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