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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经村民会议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0:07 南方日报

  农建用地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确定

  交易须经村民会议同意

  本报记者 廖奕文

  来自东莞市法制局的消息称,即将从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目前已基本确定实施细则。从即日起,东莞市法制局就东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各界人士可于2005年7月30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反映看法:电子邮件:zy_001896@sina.com;通信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13楼84号法制局法规科邮编:523888;传真:(0769)2831352。

  不得开发商品房

  东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流转:1.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建设规划;3.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4.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还必须经过本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办法强调,通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或转让属于商业、旅游、娱乐、服务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最高使用年限不超过70年

  按照办法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后,其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特别强调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同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住宅用地(含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空闲宅基地)70年;2.工矿仓储用地(含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50年;3.公共建筑用地(含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慈善用地)50年;4.商服用地(含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40年;5.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民用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街巷)50年;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此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一半收益用于村民社保

  办法指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由市国土资源局代收代缴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农用地开发复垦、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社会保障系统的建设,其中土地收益的50%用于村民的社会保障安排;10%用于集体发展村集体经济,30%分配给农民,10%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税费的征收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另行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专户存储。收支情况应列入农村集体公开制度管理,接受村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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