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庄子村委胜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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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4:29 大众网-农村大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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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沂水讯(通讯员王洪松)近日,沂水县检察院建议该县法院再审的沂水县龙家圈乡杨家庄子村委与山东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经再审后,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起诉,为杨家庄子村挽回经济损失70万余元。 1995年5月3日,杨家庄子村委所属企业某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乙厂)与某银行沂水县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由杨家庄子村委所属集体企业某彩色印刷厂(以下简称丙厂)担保,并 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规定乙厂借中国建设银行沂水县支行280000元;月利率10.98%;期限为1年(自1995年5月3日至1996年5月3日);丙厂对乙厂所借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厂和丙厂均系杨家庄子村委所属集体企业,且不具有法人资格,两厂后均被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杨家庄子村委负责处理。 2000年6月30日,某银行沂水县支行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了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后来几经转让,甲公司于2003年5月10日取得了该债权。 2004年5月,甲公司以其享有了该笔贷款的全部权利为由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家庄子村委偿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380900元(截至2000年6月20日)及2000年6月20日后至全部交清时的银行同期借款利息。 县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判决:杨家庄子村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甲公司本息660900元;在付款的同时,并从2003年5月1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28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支付予原告。 判决生效后,杨家庄子村委不服,以甲公司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向沂水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沂水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检察官仅用三天时间就迅速查明了案情。发现:沂水县公证处证明书证明催款通知的时间是1998年5月9日,而乙厂、丙厂应履行还款义务的时间则是1996年5月3日,被申诉人甲公司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而甲公司向原审法院所提供的证明书中的送达到期贷款催收通知的时间已被人篡改,将其中“五月九日”篡改为“四月二十七日”,其篡改行为已经过临沂市公安局鉴定确认,其鉴定结论是证明书的“四”、“二十七”处文字是剥刮掉原文件上的原有复印文字之后又书写添加的。 沂水县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仅依据篡改后的公证证明书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并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错误,遂建议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予以再审。县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