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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货自运厂车直通港澳需审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09:3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 实习生廖智海)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如需要使用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今后将需办理行政许可。省政府日前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规定(草案)》透露了这一信息。

  按照草案,办理行政许可的企业,应当属于生产型的,且没有违法不良记录;此外,

企业每月进出口运输量要超过50吨,对于运输量太少的原则上不予审批。纺织、服装行业可适度放宽。草案还规定,自货自运厂车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批,省公安部门负责核发出入境批准通知书和车辆牌照。企业向省外经贸厅交齐申报材料后5天内可以知道审批结果。

  据了解,这一审批以前为临时许可事项,如果本次草案经审议通过,按照规定,只要审核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许可有效期限为其经营期限,来料加工企业的则与协议(合同)有效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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