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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定权力是法治的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1:03 新京报

  河北省邯郸市正在进行一嘲权力阳光化”改革,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让包括市长在内的所有公务员知道自己手中到底有多少权力;二是首次为所有行政职权编制流程图。此一行动旨在通过对政府各部门及市长的权力进行清理,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中国青年报》8月8日报道)

  应当承认,各个层级的政府部门的权力设置,存在着某种先天不足。有不少行政部

门并非根据相关的法律设立,因而,它的权力的具体内容、其内部架构和行政程序,也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一些市的副市长的数目经常莫名其妙的增减,每个市长的权力范围,也经常是因人而异,因人设事,而不是因事设人。

  这种制度欠缺带来的问题不少小视。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会本能地倾向于扩大其权力范围,并倾向于按照自己的好恶行使权力,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形成了“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的现象。同样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受到管制的民众,也无法对政府部门的管制提出有理有据的异议,自然也无法对其所怀疑的行为提出诉讼。

  当前,中国正在致力于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是一种政治理想,它意味着,政府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据此,政府各个部门针对民众的一切强制性、限制性权力,都应当由法律授予,政府官员也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程序行使这些权力。政府的所有这些权力加起来,就构成了政府限制民众、强制民众的行为的边界,在这个边界之外,民众可以自由选择。除了司法部门之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任意干预。

  按照这样的原则,我们显然需要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补上法治一课,以法律厘定权力,这是法治政府的前提。也就是说,以明晰的法律规范,确定各个部门的权力、内部结构和权力运作程序。

  河北邯郸的做法就是一种“补课”。它主要是通过行政部门的自我清理,尤其是借重于法制办和纪检委,由它们对各部门现有的权力进行清理。

  这样的清理会有相当效果,不过,假如能够以地方人大订立地方法律性文件的形式对清理的结果予以固定,效果可能会更好。

  尤其是,由人大对市长及政府各部门的权力予以界定,可以实现人大的行政监督权与预算权的衔接。目前中央及省级政府正逐步推行部门预算,未来这一制度也将推广至市、县级政府。由人大明晰各部门的权力并监督各部门权力的行使,再由人大通过预算来控制和监督行政权力,可以真正地使人大成为国家权力机关,从而驯服行政权力,民众与这种权力接触最多。不受约束的权力也最容易给民众带来不便和损害。

  当然,人们仍会担心,明晰确定了各部门的权力,并制定出权力行使流程图,未必就能完全约束住官员的权力。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事实上,约束权力最有力的手段是民众的权利。假如公正的司法制度,能够对权利和利益遭到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民众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救济,则行政权力就不会随意地越过它的边界。

  同时,官员内心的自我约束,也是约束官员权力的各种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矗

  若是官员缺乏法律精神,缺乏责任伦理,缺乏自我克制,则再复杂的防范机制,也未必会收到预想的效果。当下我们的行政权力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而很多官员却缺乏法律精神,缺乏权力法定的观念,于是,权力就变成了特权。邯郸的权力清理工作的一个意义就是,它能让官员们在一定程度上明白一个基本事实:行政权力存在的标准只有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尊重法律也是官员最重要的职业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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