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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职工所在公司索赔21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4:54 东南早报

  “5·20”大客车坠桥事故进入民事索赔程序

  早报讯(记者卢古质通讯员魏炜)今年5月20日发生在石鼓山立交桥的大客车坠桥事故有了新进展,厦门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状告厦门鹭陆达通勤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鹭陆达公司)以及该公司的两个股东、肇事车辆的车主,要求赔偿损失216万余元,湖里区法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

  机床公司索赔216万元

  机床公司在昨日庭审时称,依据其今年4月1日与鹭陆达公司签订的《客车租赁合同书》,鹭陆达公司应提供具备营运资格、有车辆保险(含第三方乘客保险)的4辆客运大巴及驾驶员,每天负责接送机床公司员工上下班;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鹭陆达公司必须根据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床公司称,5月20日,鹭陆达公司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调换通勤服务车辆,指使金某雇用驾驶员马爱国驾驶闽D90151大客车至机床公司处运送36名职工,途经石鼓山立交桥时,发生意外坠落桥下,司机马爱国死亡,机床公司5名职工当场死亡,2名职工抢救无效死亡,其余29名职工重、轻伤。5月27日,厦门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鹭陆达公司司机马爱国违反限速标志规定,超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驶向右侧,其右前角刮擦到正常行驶的闽DY3565大客车左后角,撞坏护栏冲出桥面,最后坠落桥下,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马爱国应承担该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机床公司的代理人称,5月24日至27日,该公司与7名死亡职工的家属分别达成赔偿协议,向每名死亡职工的家属支付交通事故理赔款288860元,额外补助2万元,办理一次性补助金95100元,丧葬费9510元等工伤保险理赔手续,并对符合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对象按月发放抚恤金。机床公司认为,鹭陆达公司未尽谨慎经营的责任,指派不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非本单位车辆从事营运活动,酿成重大交通事故,严重侵害机床公司职工的人身权益,造成了机床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鹭陆达公司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公司的两名股东和肇事车辆的车主应负连带责任。

  被告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鹭陆达公司、鹭陆达公司两个股东的三个代理人在庭审时则指出,机床公司与遇难职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是对职工怀有深厚的感情,是善意的、人性化的体现,但这并不等于说给机床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机床公司不具备索赔权。三名被告的代理人还认为,机床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是不适格的,只有遇难者近亲属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才能成为本案原告。机床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违反了有关程序,提出的索赔要求更是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机床公司的诉讼请求。而肇事车辆车主金某的代理人则认为,签订合同的是机床公司与鹭陆达公司,作为合约以外的人,是不存在违约的说法的。至于金某与公司内部的管理关系,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法院进一步审理后,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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