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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就是担责的基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5:08 中国青年报

  安徽公民李国芳因为在担任警察期间得罪了局长吴某,被吴非法炮制成“通缉犯”并被上网通缉。基于这一“逃犯信息”和安徽同行的要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将在北京上访的李国芳抓捕并实施刑事拘留。

  为此,李将海淀警方告上法庭索赔。但警方认为,他们所做的一切,是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规定,同时又有《在逃人员信息登记》的事实依据,至于因伪造的《在逃

人员信息登记》而造成的后继责任,应归责于原籍公安机关。

  从表面上看,海淀警方吃此官司似乎有些冤枉———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所有的行为都是按照警察内部的协同行动机制进行———仅仅由于安徽同行的错,他们却要面临被索赔的尴尬局面。

  但问题是,作为公民的李国芳的正当人身权利,却实实在在地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是安徽警方的错误和北京海淀警方的行动共同导致的。

  显然,按照法律原则,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时,应当得到赔偿。不管侵权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从这个意义上讲,海淀警方理当为自己的抓捕行动付出代价。

  如果孤立地看,海淀警方似乎真的有理由拒绝赔偿,但如果跳出海淀警方和李国芳的关系这一层面来看问题,而是站在行政权和公民权利的矛盾关系来分析,就可以发现,海淀警方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海淀警方的行为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赋予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和条件,二是基于公安机关内部协同行动的制度。海淀警方依据安徽警方的信息抓人,前提显然是它有抓人的权力。

  其次,根据权力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海淀警方既然有抓人的权力,就应当为这种权力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旦发生抓错人的情形,它就应该为这种错误拘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至于它所辩称的自己没有错,而是安徽的错,那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务,应该在履行赔偿义务之后通过内部机制进行责任追究和清偿。

  事实上,李国芳案表面看是三方关系———安徽警方、海淀警方和李本人,但实质上,就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这么一对简单的行政法关系。安徽警方和海淀警方,其实只是行政权内部的地域分工。

  如果以海淀警方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它不应该赔偿,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在数家行政单位的联合执法中,一个行政机关存在错误却没有实施行为,而另一个行政机关却基于这个错误对公民做出一个没有错误的行政行为导致这个公民的正当利益受损,难道受害的公民就不应当得到赔偿吗?

  围绕李国芳案件有关方面所作出的辩解反映出一个倾向: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有些人总是偏向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利益。而实际上,如果我们基于宪政和民权理念去理解这个问题就会发现:只有将公民的合法利益放在最高地位去考量,才会真正重视民权。否则,有关国家机关总能找出很多借口,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公民的损害拒绝赔偿。

  作者: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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