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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给流动人口以国民待遇的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5:08 中国青年报

  如果今后用人单位支付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延长工作时间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等,在河南将不被法律允许。日前,河南省出台了《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据悉,这是全国首次以地方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农民工的权益。(8月5日中新社)

  我认为,河南的这一立法,为流动人口享受国民待遇迈出了第一步。

  目前,我国有流动人口1.4亿,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如何保障这支庞大的流动大军的权益,是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看到,由于流动人口权益保护的立法一直不健全,相关的保障和管理措施跟不上,导致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在就业权利上受歧视,工资报酬得不到保障,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问题严重,社会保险缺失,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所谓国民待遇,主要是指国家在最基本的政策和制度方面如何对待所有国民的问题。这一问题之所以重要,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说明:从社会融合的角度来看,一个现代国家的社会秩序应该建立在最基本的社会公正基础上,如果连最基本的社会公正也不存在,社会秩序的维持就会出现问题。从城市化角度来看,我国城市化水平不仅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国内工业化和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水平,这带来了结构上的失衡。因此,让更多的流动人口实现城市化转变,势在必行。而如果没有给予国民待遇,那么绝大多数流动人口既没有能力长期生活在城市,又不能被城市居民和社会所接纳,也就很难实现城市化转移。

  长期以来,由于实行分而治之的策略,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口得不到国民待遇,他们的权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和维护。在这一背景下,要纠正过去政策的失误,就需要全社会尤其是立法者在理念上把流动人口视作社会进步的力量,使他们拥有和城市人口一样的同等权利。事实上,正是人的流动给了人更大的空间和自由,这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如果我们不能在立法上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给每个公民提供包括最基本的国民教育机会,以及最基本的社会安全保障,并优先解决涉及流动人口的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纠纷、工作环境恶劣等劳动权益问题,那么,流动人口就不能实现彻底的城市化,二元社会结构也就将长期固化。

  从根本上说,解决流动人口问题需要靠法治。而要实现法治,必须有一个最基本的权益平台,只有建立在这一平台上的法治才是真正的法治。以此来看,河南作为一个经济相对落后、劳动力输出大省的内陆地区,却能率先想到为流动人口的权益立法,体现前瞻眼光,值得称道。

  作者:邓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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