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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5:52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当前和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公正”与“为民”的有机结合,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司法成为全面的司法、协调的司法,是在司法领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形式。 对于司法而言,“胜败皆服”是一个非常高的标准,也是法官努力追求的最高境界。只要司法实现了公正,赢了官司的固然“心服口服”,输了官司的照样“不得不服”。可是,如果司法不公,不仅输了官司的难以服判,赢了官司的也未必真心信服。公正,只有公正,才是实现“胜败皆服”的灵丹妙药。 “一心为民”是法官应有的精神追求。“为民”,不是单纯为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心”,则意味着不能“半心半意”、“三心二意”,只能是“公正之心”、“为民之心”。司法职责不是法官为自己牟取利益的工具,“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这是一条基本原则。“一心为民”是公正司法的精神支柱,这根支柱一旦倒塌,法官将沦为私利的俘虏,司法将成为违法者的帮凶。 只有“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才能树立人民司法的真正权威。司法的权威,是党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权威的核心。司法权威不会凭空而来,人民的信任,公正的精神,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如果司法失去公正,将失去当事人的信任,司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所谓“权威”更是一句空话。 维护法律的尊严,还要求法院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司法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但和谐不是不要正义,不是不顾原则。我们所追求的和谐必须是公平的和谐,正义的和谐。不论是判决,还是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司法调解,都不能以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没有法治,没有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切实保障,和谐不可能实现,即使暂时实现也不可能长久。作为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精神去维护社会的和谐,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8月7日在河北调研时谈“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本报记者 吴兢报道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09日 第十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