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有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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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6:56 成都日报 |
(记者刘浏)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该局发出最新通知称:根据省物价局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民用爆破器材收费执行如下最新标准: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改为综合费率收费,综合费率统一为24%(含安全基金);取消第二道经营环节收费和批零差价。税金按税务部门实际征收标准计算。 通知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中的运杂费在综合费率外另加。其中进货运杂费率为13 %;销货运杂费标准按车型区分:一吨载重车为2.0元/车公里,二吨载重车为2.9元/车公里。运杂费标准暂行一年。经仓库中转的民用爆破器材最终供应价格为:出厂价格×(1+综合费率)+(出厂价格×进货运杂费率)+销货运杂费+税金。凡不经仓库中转的民用爆破器材最终供应价格为:出厂价格×〔1+(综合费率-7.5%)〕+(出厂价格×进货运杂费率)+销货运杂费+税金。不得在上述规定外再加其他任何费用,但允许经营企业在此基础上下浮。各区(市)县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环节费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来源:成都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