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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所有的法律“休眠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7:20 大众日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它表明,从今以后,江苏省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

  199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就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追偿制

度。

  然而,10年前已经正式实施的追偿制度,在国家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关于追偿的法律规定变为“休眠条款”,不仅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影响公众的法律信仰,而且它的直接后果可能是助长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甚至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最终使职务侵权行为有禁不止,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不断受到侵害。

  那么,追偿制度法律规定为何会变成“休眠条款”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国家赔偿制度本身执行的不到位,造成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金数额极少,致使忽视追偿问题。二是国家追偿制度本身缺乏可操作性,追偿的执行机关不确定、数额不明、程序不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追偿制度的贯彻落实。向有过错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追偿本身,也存在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认定机关,发生纠纷后的争议解决途径,什么情况下部分追偿,什么情况下全额追偿,在过错公职人员无力赔偿时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明确而具体的制度进行保障。否则,法律的规定只能流于形式,无法得到执行。

  当然,法律规定成为“休眠条款”的本质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这涉及到一个恒久而重大的话题,即国家机关的执政理念和法治观念问题。江苏省高级法院制定追偿配套制度,激活法律“休眠条款”的行为,正是国家法治进步的具体体现。期待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其他类似的法律“休眠条款”都能得到激活,这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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