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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省国税局体检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8:04 潇湘晨报

  本报讯昨日,在公务员考试中因体检落选的常路(化名)状告湖南省国税局一案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第二次开庭后进行了口头宣判:确认省国税局2005年公务员录用中对原告实施的体检合法,原告败诉。

  经过法庭质证,昨日上午的庭审中,本案的争辩焦点很快就凸显出来:体检怎样区分乙肝病原携带者和乙肝病人;增加体检项目是否构成了乙肝歧视。

  对此,原告代理人坚持认为:省国税局委托的长沙市中心医院在体检中增加乙肝“两对半”和乙肝病毒DNA检查项目违反了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尤其违背了该标准体现出来的避免乙肝歧视的立法精神。因为体检是行政委托行为,其后果应由省国税局承担。而省国税局则针锋相对地认为,体检的根据正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增加乙肝“两对半”和DNA检查只是为了排除乙肝患者,在本次体检中,共有7人在首次体检中成为疑似乙肝病人,于是增加了DNA检查,其中4人DNA检测为阴性,虽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但判为合格,另外包括常路在内的3人,则为阳性,判断为不合格。因此,该局并没有构成乙肝歧视,“恰恰相反,乙肝歧视也是我们坚决反对的。但是原告被医院判断为‘乙肝、不合格’,那么我们如果还录取他,就真的成了违法了。”被告代理人说,保障非乙肝病人的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就业权,同样也是省国税局公务员录取工作中的精神所在。

  一审法院在昨日下午进行了口头宣判:《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目前我国录用公务员体检唯一标准,其第7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本案中,省国税局委托的医院对考生增加乙肝“两对半”和DNA检查,是我国目前为了排除乙肝而普遍采用的医学检测手段,符合目前医学标准,并无不当,也没有超出人事部和卫生部制定的标准范围,整个录用过程没有体现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一审确认被告省国税局在2005年公务员录用中对原告实施的体检行为合法。原告败诉。

  昨日,来自新疆、河南、广东等地的30余名“肝胆相照”论坛网友专程赶到长沙旁听此次庭审,原告败诉的结果让一位久困于乙肝歧视的女士当场失声痛哭。原告代理律师陈思远表示,此案并不会因此而结束,常路上诉的可能性非常之大,具体事宜仍待商议。

  记者 黄志杰 实习生 宋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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