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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补助再次提高 366万人受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8:33 重庆时报

  据新华社电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据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我国第16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目前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已经到位,各级对领取抚恤补助人数和专款进行审核后,将尽快按新标准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调整时间:这次调整从2004年10月1日起算;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从2005年1

月1日开始调整。

  调整范围:涉及86万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50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8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222万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中央财政为此核拨74.6亿元专款。

  调整措施:这次调整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残疾抚恤金标准表”由四等六级套改为一至十级,并取消了以前残疾抚恤金中“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区别。

  具体标准: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而调整前在乡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为9996元,在职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为2140元;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城镇每人每年4200元、农村每人每年2640元,分别提高了1140元、30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9600元、8640元、2880元。

  名词解释

  优抚对象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我国优抚体制中的重点保障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一至十级”

  残疾军人残情分为“一至十级”:一级至四级分别为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缺失、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以上障碍;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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