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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发生用工纠纷是人事部门管还是劳动部门管维权陷入法律“真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16 上海青年报

  童的梦7教师

  7名童的梦实验小学教师因劳动合同和单位起纠纷后,到本市人事部门、劳动部门要求维权,均被对方以“不属于自己的受理范围”为由退回。

  无奈之下,老师们只能将学校告到闸北法院,要求依据《劳动法》维权。但校方却认

为,童的梦作为民办学校,属于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在《劳动法》保护之列,应列入事业单位的管理范畴。据了解,由于现行法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哪个系统管理并无明确规定。

  劳动法专家董保华认为,本案暴露出来的法律盲点,究其原因还是《劳动法》立法之初出现的“不明确”———对劳动者给予列举式的划定。他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新类型社会组织将层出不穷,以“内涵清晰、外延开放”的原则界定劳动者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记者王骞

  民办学校教师是否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昨天,在童的梦实验小学供职10年以上的7名教师,为此和学校在闸北法院的法庭上争执不下。

  吴敏涛,是打官司的7名教师之一。今年39岁的她,从1994年7月就自复兴西路幼儿园调入童的梦实验小学任幼儿园教师,此后,她和童的梦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到2004年,她已经在童的梦工作了整整10年。

  今年1月25日,学校召集全体教师、员工开会,商讨续签劳动合同的事情。吴敏涛提出,根据《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和学校签订长期固定合同。“当时,共有11名教师向学校提出了这个要求。”

  吴敏涛告诉记者,校方当时并未对此做出答复,但是在今年2月至3月初,这11名员工竟陆续接到了学校的退工通知,学校的理由仅仅是“合同终止”。

  “事发后,我们去了闸北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被告知应到人事部门解决纠纷”,告状教师之一陈佩文说:“我们到了闸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方又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我们的仲裁申请。”投诉无门之下,11名教师中的7名才决定以打官司的方式来维权。

  昨天,7名教师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要求,依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请求法院确认退工无效,学校应和教师们签订长期固定合同。此外,教师们还要求学校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校方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退工的原因的确是因为学校不愿和这些教师签订长期固定合同。作为民办学校,童的梦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此类单位并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因此,教师们的要求于法无据。校方还指出,此类纠纷应用《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来解决。

  庭审后,法官向双方询问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原告方在考虑后拒绝了这个提议,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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