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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浪费“罚”得有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38 法制日报

  编者按

  本版于8月4日、5日发出的“遏制餐桌浪费请您建言”互动要约,得到了广大读者的积极响应,就倡导节约消费话题发表观点、提出建议。今天在此选发1篇,同时希望广大读者继续参与讨论,来信请发至电子邮箱:.互动言论

  李晓斌

  如何真正实现节约型消费?各家饭店千方百计地出招,有的“吃完有奖”,有的“吃剩受罚”,这也引起了争论。

  在我看来,“奖”固然好,但“罚”也未必是违法的。

  实际上,这个“罚”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罚款,而是饭店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内容是因消费者浪费而收取的额外处理餐厨垃圾的服务费。对于消费者来说,走进一家饭店,了解了店内的食物和服务的价格、促销方法以及一些特殊收费的情况,仍然选择在此店消费的,就等于认同了与饭店之间订立餐饮服务合同,也认可了由饭店提供的格式条款。

  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知道饭店有“吃剩受罚”的规定,没有选择离开而是仍然坐下来消费的,就可以认为是消费者已经认可并同意履行,此“罚”就作为合同条款在饭店和消费者之间产生了法律效力。消费者在消费时就应该自觉避免浪费,以达到节约消费的目的。当然,“吃剩受罚”这样对顾客附加义务的合同条款,应当向顾客充分明示后才有约束力。

  以上是从合同法这种调整性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说的,提倡节约型消费,避免餐饮浪费如果从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讲,是否应该参与,参与到什么程度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比如说现在备受关注的节能运动,就是针对水、电等能源的浪费而展开的。比如说现在备受关注的节能运动,就是针对水、电等能源的浪费而展开的。举一个很小的例子,广东省经贸委代省政府起草了《广东省加强节能节电管理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写字楼夏季空调温度控制在26℃,如果低于这个温度就要处以罚款。我们都知道,水、电是难以再生的有限资源,能源不仅是国有的,还带有很强的公益性,因此,由国家来强制限制损耗量是有法律依据的,且此行为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对于餐饮业,我国的强制性法律向来关注食品质量、卫生及安全的就餐环境,主要是约束饭店的行为,进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一般对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则很少触及,这是因为对食物的消费带有强烈的私人性、自主性,国家不宜强制性介入。因此,强制性法律在餐饮浪费的现象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

  说到底,节约粮食还是个观念的问题。现在由饭店这种营利性主体出于节约而非营利的目的采取措施来防止浪费,其实是社会的一个进步,应该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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