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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缺位的尬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1:37 法制日报

  ———评“太原驾校变公司的行业困局”

  我国目前关于教育培训方面的立法比较混乱。特别是在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与管理立法并未合理配套的大背景之下,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性质模糊不清,确实给从业者、投资者带来了若干不便

  林莉红

  《法制日报》8月2日报道的《45家驾校遭遇工商罚款太原驾校变公司的行业困局》事件,读后觉得此类事件不是孤立现象,而是与我国关于教育培训机构性质、登记与管理立法不完善息息相关。

  一、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之间职能的分工和我国法律的规定,独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除了依国家法律成立,免予登记的国家机关组织之外,还有两种社会组织,一是营利性的企业组织,二是非营利的组织。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非营利的组织有社会团体组织、国办的社会服务组织(即我们常说的事业单位)和民办的社会服务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即在现代社会里,满足社会需要的组织有广义的政府部门;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市场竞争,同时也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产品的企业组织;和非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社会产品和社会服务的第三部门。我国近年来的立法体现了遵循这种发展趋势的现象。

  社会组织在独立开展活动时,不是只要办理了许可证或者许可手续就合法,也不是想办什么证就办什么证,而是要根据活动性质、内容、方式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许可手续。

  二、我国目前关于教育培训方面的立法比较混乱。特别是在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与管理立法并未合理配套的大背景之下,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性质模糊不清,确实给从业者、投资者带来了若干不便,也制约了这一领域的发展。如关于社会力量办学,1997年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在总则部分规定(第6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总则部分没有对民办学校能否以营利为目的加以规定,但在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由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及能否收取投资回报是企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要区别,组织性质的确定又与登记、管理内容相关联,因此,在完善相关法律,健全管理体制方面,确实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三、太原驾校遭遇工商罚款事件就是在以上背景之下发生的。依现行法律,如果是驾校,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则只能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而如果从事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应当办理企业登记,并遵循企业关于税收、财务等管理规定。就该事件而言,可能涉及的不仅仅是太原一地,相信全国都可能发生类似情况。(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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