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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有奖”应与“吃剩罚款”并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0:09 红网

  红网『字体: 大 中小』家住武汉的谭文富老人,在艳阳天酒店请街坊们吃饭后,将未吃完的打包,竟然意外得到了10元奖金。艳阳天酒店表示,从即日到9月9日,该酒店将拿出30万元,专给桌无剩菜和打包的客人发“节约奖”。(据8月13日《现代快报》报道)

  酒店剩菜剩饭浪费现象惊人。艳阳天酒店对桌无剩菜和打包的客人发“节约奖”,是提倡节约减少浪费的有益尝试。笔者认为,与其实行“打包有奖”,不如推行“吃完有奖”

和“吃剩罚款”相结合,即对吃完的顾客予奖励,同时对没有吃完的顾客予以罚款。

  吃完有奖的好处不言而喻,它可以引导、鼓励消费者适量点菜,从而达到减少浪费的目的。打包有奖鼓励消费者将没有吃完的剩饭菜带回家,虽然对节约粮食减少浪费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缺憾也显而易见。比如,在餐馆吃饭的不少是公款消费,消费者觉得即便得到奖励个人也得不到什么实惠,于是懒得打包。有的人担心家里人吃“公共剩饭”不卫生,也不是特别看好那份奖励。甚至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形:消费者将剩菜剩饭打包领到奖金后,出门就丢到垃圾桶!

  吃剩罚款则和吃完有奖有异曲同工之妙,可以约束消费者适量点菜,“逼”着他们吃完。从营养学角度说,与其鼓励消费者打包也不如鼓励或者约束消费者吃完,因为剩菜剩饭不及新鲜饭菜有营养价值。

  吃剩罚款难以实行的最大障碍,是有人认为那些剩饭菜消费者也花了钱,对其罚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这种观点其实是一个误区。法律当然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但受保护的权利应该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我们有必要弄清楚一个概念:每一个公民都有节约粮食的义务,但每一个公民都没有浪费粮食的权利!节约是中化民族的传统美德。古人云:暴殄天物,天理难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国家历行节约、反对浪费”。今年两会上,人大代表提出了制定《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的议案,其中第二十八条为“教育公民要珍惜粮食、节约用粮”。

  目前,我国政府提出“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提出打造“节约型社会”的口号——可见,不论从道德还是法理上,浪费粮食都不是公民合情合理合法的权利。对浪费粮食的行为予以处罚,也就谈不上侵犯消费者的权利。何况,酒店已经贴出了“请不要浪费”的告示,消费者做到“吃多少点多少”也并不困难。

  据报道,在日本的一些快餐店,就餐的顾客要是将所点的菜吃光,就会给以一定折扣;要是盘中还有剩饭剩菜,结账时就要被罚款。在浪费粮食现象惊人的今天,我们实在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约束和规范,“吃完有奖”和“吃剩罚款”相结合,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由于餐馆没有对消费者罚款的权利,有关部门授予餐馆“吃剩罚款权”迫在眉睫。(稿源:红网)(作者:余清明)(编辑: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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