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热点关注:保险公司该不该付警方破案奖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9:58 法制日报

  保险公司该不该付警方破案奖金

  众议井长水 本网记者 张惠君

  侦破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对公安机关、保险公司和失主都是件好事。但是当公安机关“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要汽车估价15%的“破案奖金”被拒后,好事让各方陷入尴尬处境。

尽管保险公司最终支付了这笔“破案奖金”,但事件本身还是颇让人回味。

  案情

  :轿车被盗异地追回

  争执

  :警方要求1.9万元的“破案奖金”;保险公司拒绝支付

  2005年5月18日上午11时,河南洛阳市银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给洛阳市某银行的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洛阳市南昌路某大厦门前被盗。随后,银联公司和银行的工作人员一起报了案。7月初,平顶山警方破获了该案,并找到了被盗的车辆。

  河南洛阳市银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程建平立即和银行的人员前往平顶山公安局。正当他们满怀感激之情准备开走汽车时,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的一位负责人却拦住他们。这位负责人拿出一份文件,认为保险公司与公安机关有约在先,公安机关破案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该向公安机关支付车辆估价款的15%,即1.9万元“破案奖金”。程建平一行人当然没有如愿以偿地取回车辆。

  焦点

  :“保发139号”文件

  理解

  :警方认为此类案件都是照此执行;保险公司认为该文件对其无约束力

  平顶山警方之所以理直气壮地要求“破案奖金”,其所依据的“尚方宝剑”是“保发(1994)139号”文件。文件全名为《关于加强被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这份文件是1994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印发的,其目的在于提高公安民警的破案积极性、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

  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我国特大型国有企业,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能。为尽量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从办案经费上为公安机关增加办案动力和保障,该《通知》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该给予公安机关破案奖金,市内追回按车辆估价的10%,跨市15%、跨省20%,按此比例对公安机关进行“奖励”。

  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柯大队长和王中队长反复强调,公安机关办案经费非常紧张,该局至今没有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费用,“我们只是在积极争取自己的利益”。

  但对平顶山警方的“利益”,洛阳平安似乎并不买账。该公司理赔部经理陈东明的态度坚决:“我们认为破案抓贼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他们是全额财政的公权机关,我们没有理由在纳税外再给他们‘奖励’。平顶山警方所依据的文件是11年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对别的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对我们也没有约束力。”

  记者随后对平顶山、洛阳和郑州等城市的7家保险公司进行调查,结果令人意外:其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险公司、太平洋财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安邦财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长期以来一直执行“保发(1994)139号”文件;而永安保险公司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平安财险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表示不认同这个文件。他们认为,一是“保发(1994)139号”文件的发文单位不是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二是保险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没必要再另外拿钱对公安机关进行所谓的“奖励”。

  最新进展

  :保险公司支付“奖金”;车主取回车辆

  今年7月底,经过程建平等人的多方协调,洛阳平安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作出让步,并愿意按照自己公司对车辆估价的15%,向平顶山警方支付约1.5万元“破案奖金”。银联公司也顺利地开回这辆经历曲折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

  编后

  警方破案,失主找回丢失车辆,保险公司也免去了一大笔赔偿,本该皆大欢喜。但前来认领时,警方却提出了破案奖金问题。该事件中,如何看待“保发(1994)139号”文件的法律效力?警方应否收取“破案奖金”?能否以扣押失主的被盗车辆作为向保险公司索取这笔奖金的手段?欢迎读者朋友投书法制日报第三版信箱。(责任编辑:徐艳丽)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