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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放弃继承遗产妻子不满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0:32 南方日报

  丈夫放弃继承遗产妻子不满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请求

  佛山

  本报讯因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放弃继承父亲遗产,妻子将丈夫、婆婆以及小叔等共6名家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丈夫继承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日前,顺德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官司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媳妇与6名家人对簿公堂

  据了解,前年5月15日,顺德乐从人杨某去世,其名下有5间房屋。杨某生前未立遗嘱。没想到,为争得部分房产,媳妇邓某近日将丈夫阿毅、婆婆何某以及小叔等6名家人告上了法庭。

  邓某称:由于公公未留下遗嘱,按照法律,婆婆何某作为杨某的配偶,应得到上述房产总额的一半。余下的一半,自己的丈夫阿毅应分得五分之一。她请求法院确认阿毅的遗产份额,合计价值9万元人民币。同时她还请求法院确认这笔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庭上,婆婆何某表示同意继承丈夫的遗产。而阿毅则称:“我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因为父亲病重时我没出过钱给父治病,故不打算继承父亲的财产。”小叔阿健也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他说:“父亲名下虽有物业,但实际上却是我母亲工作所得。为父治病借的钱都是母亲还的,故我不继承遗产。”

  如何判决法官曾有分歧

  据顺德区法院新闻联络人介绍,在法庭审理中,法官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允许丈夫放弃继承遗产,会使妻子与丈夫的共同财产本来能够增加的而不能增加,对妻子有失公平。为此,对于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遗嘱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依法已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继承人对此不能任意抛弃。除非得到另一方同意,否则抛弃无效。据此,本案中,阿毅放弃继承其父遗产的意思表示无效,应责令阿毅继承遗产,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继承权是属于继承人本人的一项权利,他有权放弃。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只要继承人本人有关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父母遗产需经对方同意,而且法律还规定,只有继承之后的遗产才属夫妻共有财产,在遗产继承开始之前还不是。

  多数意见认为丈夫弃遗无须妻子同意

  法官经审理后形成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邓某与阿毅是夫妻关系,邓某要求阿毅继承父亲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本可支持。但被告阿毅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遗产。这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又是在有效期内提出的。因此,阿毅放弃继承的抗辩理由应予支持。阿毅放弃继承,虽然会影响邓某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只涉及阿毅权利的处分,不涉及阿毅对邓某扶养义务的履行。阿毅是否继承其父的遗产,不属于对邓某应尽的法定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陈勇儒 刘赞强 何辉志 温以思

  图:

  简仁山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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