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4临时工捞“外快”盗窃机件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1:10 桂龙新闻网

  嫌工作累,薪水低,4名糖厂临时聘用的民工竟趁上班之机将厂里面的配件盗出低价出卖,捞取“外快”。近日,疯狂撬盗糖厂机件的盗窃团伙犯林俊、思军、覃秋友、覃春鹏分别被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罚金。

  林俊、思军、覃秋友、覃春鹏等人均是象州县石龙镇农民,同在广西来宾东糖石龙有限公司做季节工人。今年1月18日凌晨2时,被告人林俊下班后找到本车间的张某等3人(均另
案处理),“鼓动”他们去“搞”点厂里面的铜(机械部件)换钱喝酒。三人听后表示同意。做好分工后,他们找来一部手推车,悄悄来到本厂压榨车间将一重约300多斤的铜轴瓦(机械部件)抬上手推车。

  做好伪装后,林俊一人推着手推车走往车间大门。当林俊走到大门前时,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因车子载量过重,车子翻倒在地上。车子倒地时发出一声巨大的声响。林俊等人吓坏了,赶紧仓皇逃离现场,林俊甚至鞋子跑脱掉了也不敢回头去捡。巨大的响声引来了糖厂保卫科人员。根据现场捡到的皮鞋分析,保卫人员断定是“内鬼”所为。通过了解当晚值班情况,保卫科人员找到了被告人林俊。林俊随后供认了当晚盗窃经过的事实,还如实供认了在去年12月间及今年元月间共3次与本厂季节工人思军、覃秋友等人盗窃配件出卖的事实。该厂保卫科马上向石龙派出所报案。很快,思军、覃秋友、覃春鹏等人一一落入法网。

  该案经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俊、思军、覃秋友、覃春鹏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林俊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思军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覃秋友、覃春鹏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

  当代生活报讯选稿:见习编辑王香菊 作者:陈敬东


  爱问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