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俭学也要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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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8:02 南京报业网 |
【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邱萌宇本报记曾璐报道暑期,各大中院校有不少学生利用暑假期间勤工俭学,那么这些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应不应该纳税呢?如果应纳税,那如何缴纳呢? 据介绍,学生勤工俭学如果是按次提供劳务的,则属于劳务报酬的范围,根据南京的有关规定,由支付单位预扣或代扣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每次取得收入不超过100元的, 暂不征收;超过100元至1000元的,按3%预扣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元至4000元的,扣除800元后,余额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取得收入超过4000元的,按扣除20%费用后,余额再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学生从事商品销售劳务取得的收入,超过5000元的,应当全额按4%征收增值税;从事工业性劳务的收入,超过5000元的,应当全额按6%征收增值税;不足5000元起征点的不征税。 学生勤工俭学从事家教、促销、设计、广告等服务性劳务的,即勤工俭学收入的,免征营业税。(4版《民生通道》) (编辑 田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