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事局,女考生一审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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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1:28 东南快报 |
法院说,市人事局作出《体检不合格的通知》认定事实清楚 考生父母说,败诉结果在预料之中,但他们肯定会上诉 本报讯备受关注的“公务员考试女考生状告厦门市人事局”案初现端倪。昨日上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厦门市人事局于2005年4月1日对小吴作 出的《关于体检不合格的通知》。而这意味着,女生小吴不服人事局人事录用行政决定的诉讼败诉。考生小吴参加2005年春季公务员录用考试,起诉书显示,2004年11月,小吴参加2005年春季公务员录用考试,以笔试成绩155.5分,面试成绩85.6分,在所报考厦门市工商局10(专业代码)职位的考生中列第一。但是参加体检后,因为“谷丙转氨酶偏高,体检不合格”,与公务员失之交臂。 考生小吴不服这一人事录用行政决定,将作出决定的厦门市人事局告上法庭,引发了福建省首例因录用公务员导致的行政诉讼。(详见本报2005年8月6日《公务员考生状告厦门人事局》) 在听到败诉结果后,小吴的父母表示,结果在预料之中,但他们不服判决,肯定会上诉。 此前的2005年7月5日和8月5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两次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谷丙转氨酶偏高”是否可被认定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上。 两次的庭审中,小吴代理律师指出,厦门市人事局将“谷丙转氨酶偏高”与“肝炎”划上等号,将“谷丙转氨酶偏高”直接界定为“体检不合格”,是没有任何事实和医学根据的。 对此,一审法院的意见是,厦门市人事局根据相关医疗书籍及厦门市医学会、厦门市中医院等专家的意见,以小吴两次体检出现转氨酶偏高的情况,认定小吴患“各种急慢性肝炎”,作出《关于体检不合格的通知》,认定事实清楚。 法院还认为,厦门市人事局作为厦门市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对小吴作出《关于体检不合格的通知》,实际上是作出不予录用的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初检和复检报告单,小吴存在谷丙转氨酶偏高的情况,体检医院依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认定小吴体检不合格。厦门市人事局据此作出的《关于体检不合格的通知》,证据确凿,使用规章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所以应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