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的两难命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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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2:00 东方早报 |
因“杀妻”冤案提出国家赔偿的佘祥林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56994.47元人身侵权赔偿金,自愿放弃对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请求,并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此前,他已经从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领取了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武汉晨报》2005年9月3日) 有人认为,佘祥林11年的牢狱之灾换来40多万元的赔偿,已经十分不错。但也有人 认为,这种法外开恩的做法,丝毫没有体现法制的精神,反而容易使人借助媒体的力量,漫天要价。应该说,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人身自由不能用金钱来度量,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一旦出现了冤假错案,在各种补偿措施中,金钱赔偿可能是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赔偿标准之后,任何冤假错案中的受害人提起国家赔偿,都必须依法办事。本案中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根据佘祥林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计算出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255894.47元。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还向佘祥林家人支付了安葬无名女性尸体的费用1000元。至于荆门市京山县镇政府给予的困难补助款,不在国家赔偿法调整之列,所以,不能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判断。有此先例,今后再发生类似的冤假错案,受害人当然可以比照这一案件的做法,请求补助。 不少人认为,国家司法机关个别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佘祥林带来了人身伤害,可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却是国家机关。这样的结果令人不解。其实,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首先应当由国家机关承担责任。至于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是否需要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法律早有明确的规定。 在中国类似佘祥林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许多学者满足于就制度来谈论制度,认为应该修改国家赔偿法,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似乎只要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让执法机关倾家荡产,就能够解决冤假错案频繁发生的问题。事实上,执法机关不可能倾家荡产,在追究个别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之后,所有的公民都是最终的受害者。根本性的解决办法就在于釜底抽薪,彻底裁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宪法规定的权利真正还给公民,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侵犯人权的现象频繁发生。 我们的改革应当超越技术层面,而应该从观念上进行彻底的变革,确保公民的每一项权利真正成为公民的权利,而国家机关的每一项权力都来自于公民自觉自愿地授权。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在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有些学者提出通过增加审级、增加权力机构,来解决司法公正的问题。不过在我看来,在没有解决权力来源的正当性、没有解决司法的公开性之前,这样的改革只能会增加司法成本,不会减少冤假错案。道理很简单,参与的人多了,每一个环节出错,都可能会产生冤假错案。在官官相护的传统政治氛围下,一旦发现冤假错案,启动纠错机制,必然会层层设防,公民的权利最终都消耗在“踢皮球”上。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另辟蹊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