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败诉女生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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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3:48 东南早报 |
女大学毕业生与人事局对簿公堂追踪 法院审理认为女生没有如实填写病史,应承担责任———早报讯(记者周长锋)认为人事局将“谷丙转氨酶偏高”与肝炎划上等号没有事实依据,女大学毕业生小郑(化名)一纸诉状将厦门市人事局告上法庭,要求认定体检合格或者对她重新体检。继本案于7月17日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后,此案再起波澜,8月5日,小郑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双方在 法庭上围绕新证据和本案焦点再次展开了论战。昨日,思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维持厦门市人事局于2005年4月1日对小郑作出的《关于体检不合格的通知》,并承担100元的案件受理费用。小郑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声称将上诉。 据了解,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厦门市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通知书》规定:受检者本人要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不得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得遗漏,否则后果自负。小郑在填写该表时,没有在表中注明各种病史,在复检时也没有提出。人事局根据小郑两次体检出现转氨酶偏高的情况认定其患有“各种急慢性肝炎”,作出《关于体检不合格的通知》,认定事实清楚。 关于复检程序问题,法院认为,人事局在小郑第一次体检不合格后,通知其复检,并未剥夺小郑享受复检之权利。鉴于公务员录取工作的严格性,人事局已经完成对小郑的体检和复检工作。小郑在复检后自行另作体检的资料(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福州市传染病医院相关资料),法庭不予采纳。小郑提供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医学咨询意见书》,没有鉴定人的签名,也没有注明鉴定人的技术职称,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之规定,属于无效司法鉴定文书。 法院认为,厦门市人事局作为厦门市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对小郑作出的《关于体检不合格通知》,实际上是对小郑作出不予录用的行政行为。根据初检和复检的报告单,小郑存在谷丙转氨酶偏高的情况,体检医院依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之规定认定小郑体检不合格,证据确凿,适用规章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 案件回放 小郑毕业于福建农林大学,2005年1月参加福建省公务员考试,报考的职位是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行政执法科员,笔试面试总成绩241.1分,名列第一。2005年3月7日,在厦门市人事局组织的录用体检中,她被发现“谷丙转氨酶偏高”,3月17日,参加复检,结果仍为“谷丙转氨酶偏高”。 3月25日,小郑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了肝功能全套和甲、乙、丙、戊型病毒性抗体检查,检查结果为肝功能各项指标全部合格,可以排除各类病毒性肝炎。因为病毒性肝炎虽然是引起谷丙转氨酶(CPT)增高最常见的原因,但CPT升高幅度与肝脏损伤程度未必成正比。小郑说,她这时才知道,当时她处于感冒发热阶段,因服用药物影响了肝功能,随后她以书面形式向厦门市人事局提出再次复检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