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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护理费增至一个月三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4:45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雷嘉)本市近日调高了离休干部护理费、护理补助费和去世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

  市劳动保障局昨天发出通知,规定从今年8月起,本市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9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0元。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1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00元,(以上人员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不可重复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标准仍按原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执行。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享受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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