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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插手乱拍板 追究行政过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7:4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向责任政府迈进,我省首部综合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将出台

  本报讯(四川日报记者陈婷) 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文件、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实施种种类似行为时,可得注意了———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在6日召开的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上获得审议通过。

  稳步向责任政府迈进

  根据这一法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为自己的行政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分别受到责令作出检查,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和辞退、解聘等责任追究。这是我省首个综合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它表明省政府正努力把纠正和处理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稳步向“责任政府”迈进。

  乱发“红头文件”要追究

  《办法》首次将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方面出现的行政过错,一并纳入追究范围。制定和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计划和规划等,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超越权限制定和发布的;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性文件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其他违反规定制定和发布行政文件的。

  行政强制错了不能白错

  面对一个月内发生在西安火车站的两起公民被错抓事件,报道该事件的记者提出这样的疑问:警察抓错人难道就白错了吗?

  《责任追究办法》对此说“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有体罚、虐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12种情形问责“首长”

  对上级机关的决定、要求不及时传达执行,从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作出错误决策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都将承担责任。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另外10种行为: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少数人违反规定或者个人擅自决定的;因失职、渎职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和公众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的;不履行对社会、法人、公民公开承诺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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