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联系四个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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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9:0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金陵晚报报道】 死者的家属在悲痛之余,毅然将4家相关单位告上了法庭。在等待法院开庭审理的期间,记者先后联系了上述4家单位。 第一被告:负责人联系不上 昨天下午3点,记者开始联系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被死者家属和代理律师列为“第一大嫌疑”的南京林大汽配市场。所有人都对此事三缄其口,几经周折,记者终于将电话打进该公司的总经理办公室。但是,一位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件事情她并不清楚。公司有个法律顾问,但是她没有办法联系上。 第二被告:愿意上法庭解决 当记者试图联系本案的第二被告南京市城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时,得到的答复同样是负责人不在。但是,据一位熟知本案的律师介绍,该公司的态度非常明确,既然打了官司,就等着应诉上法庭。 而据受害人家属介绍,当初警方为其调解时,该公司同样觉得自己不应该对此事承担责任。 第三被告:没有法律责任 南京市园林实业总公司法律顾问陈爱东律师告诉记者,虽然原告将公司列为第三被告,但是他认为园林实业总公司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陈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建筑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应由其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裸露的电线所有人并不是园林实业总公司。其次,该电线的开关也没有设在该公司内,管理人也就不是园林公司。园林公司仅仅是负责该处的绿化施工,不负责有关电线管路的铺设。更何况2001年,施工就已完毕,而且工程质量验收为优良等级。 陈律师告诉记者,即使退一万步说,法律上规定的由施工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在进行公共场所、通道、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时,在施工期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陈律师认为,南京园林实业总公司不需要为本案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被告:静待法院裁决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本案的第四被告南京情侣园景观园艺有限公司。该公司一位仇副总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听说这件事的时候感非常吃惊,觉得不可思议。他们仅仅是负责该片绿化带的管理而已,在法律上应该没有需要他们来承担责任的依据。但是,公司对这起事件的前因后果一直都不是很了解,现在既然做了被告,那么公司会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静待法院判决结果。梁建恕 (编辑 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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