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到临头,怕有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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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0:21 大洋网-广州日报 |
前天晚上,赵女士打的经沙河大街等红灯时,被歹徒打开后门抢夺手机。争夺过程中,赵女士向司机求助,但司机熟视无睹。歹徒得手了。司机也有他的“苦衷”:怕歹徒抢他的车,怕歹徒记住他的车号将来报复。 见义勇为而被歹徒报复的事不是没有过。今年5月,568路公交车在科韵路被砸,原因就是该车司机提醒乘客注意小偷,结果遭到报复。上个月,小偷在黄埔区加庄村行窃被治安 员发现,嚣张的小偷竟然纠集十多人,手持斧头、钢刀返回村中对治安员进行报复,结果两人被砍成重伤。打击两抢一盗的“剑兰”行动于8月开始,现正进行得如火如荼,歹徒竟仍有如此行径,令人发指。邪不胜正,但“邪”至如此,不免让善良的人们有些害怕。笔者也希望有更多的人见义勇为,但也不敢斗胆提倡每个人都与歹徒“搏命”。凶恶的歹徒,可能身藏利刃,可能结伙作案;而善良的市民,不像金庸笔下行走江湖的大侠,佩带宝剑或绝技在身。 “勇斗歹徒”不敢无限制地提倡,但对于特定的人,与歹徒作斗争就不仅是道德的要求,而且是法律的责任。从赵女士上了的士那时起,她就与出租车公司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赵女士需按仪表价格支付车费,而将她及携带的物品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就是出租车公司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290条)。途中遇到抢夺,司机应依法保护乘客的安全。 从报道的情况看,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司机并非没有制止歹徒的可能,是出声喝止,是出手制止,是协助报警,全赖司机临场应变。怕,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更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怕,只会让歹徒得寸进尺,气焰嚣张。在公民社会,每一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都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事到临头,作为事件的当事人,应该知道如何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并作出行动,否则受害的不仅是社会,更是他自己。(黄楚慧)(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