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这一万元钱 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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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0:44 贵州都市报 |
李某大学毕业后,经过双向选择,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第二年,李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要求30天后解除劳动合同。人事经理要求李某只有在支付了公司为其办理在本市安置等所花费的1万元后,才允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认为: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劳动者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贵阳公职律师事务所徐振华律师: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那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应当受到任何限制;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那么劳动者只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在上述案件中,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李某只要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程序后,公司就应当无条件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公司提出李某应当支付为其办理在本市安置等所花费的1万元费用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