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车误时 医院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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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0:44 贵州都市报 |
某医院成立急救中心,并向社会公布急救电话,公开承诺:“如遇有急、重病人,立刻出动,及时救护。”市民张某突发心脏病,其夫李某拨打急救中心电话,5分钟后,李再次拨打该急救电话,值班人员答复:“就来了。”15分钟后,李某第三次打急救电话,值班人员称急救车已出来。但因为途中堵车,1个多小时后到达张家。而这时张病情已恶化,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家属将急救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0余万元。而急救中心认为,急救车没有及时到达完全是因为堵车这一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造成的;而且张是因为心脏病猝发死亡,并非急救中心医务人员失职行为所导致,因此该中心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急救中心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一万余元。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黄芸律师:本案实际是一起医疗合同纠纷。李某拨打急救中心电话请求救助,而急救中心值班人员答应接纳患者进行治疗,那么医患双方实际就产生了一种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急救中心在接到求救电话后,医护人员没有如约及时赶到求救现场,故存在过失。所以,法院判决该急救中心赔偿其家属一万余元是完全有道理的。 作者:项焜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