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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问答 (二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3:37 大众网-农村大众

  问: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1、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方案;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4、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其中,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1、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7、宅基地的作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注:《中国“三农”政策及解读》分村民组织·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征用补偿、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三本,本报编辑部有售,全套60元。汇款地址: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农村大众报刘秀平收邮编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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