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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城镇落户承包依然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3:39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情:李永一家四口原属农村户口并住村中,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取得5亩土地的承包权,承包期为30年。2004年1月始,李永在镇上做起了生意,为了孩子上学方便,经他本人申请,公安机关就把李永全家的户口迁至镇上,并由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2005年初,村委在小调整土地时,认为李永户口已不在村里,随即把他家的承包地分给了其他应分得土地的农户耕种。李永知道情况后,多次与村委交涉未果,后就到乡镇调解中心反映情况。经调解中心工作人员释法、调解,近日最终达成协议:在农作物腾茬时,村委负责将李

永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给其本人,并赔偿因此给李永造成的经济损失800元。

  释法: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及调整承包地,即使承包方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也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李永的土地承包权是依法取得的,在李永的承包权证未进行变更登记及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村委擅自将李永的土地又承包给其他农户,属无效行为。故乡镇调解中心作出的调解是正确的。

  刘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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