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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特价”“最低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4:11 现代快报

  快报讯(通讯员林佳检记者郑春平)十运会期间,一旦发生价格欺诈行为,无疑将给南京的文明形象抹黑。昨天,南京市物价局向全市经营者发出《关于依法实行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的提醒函》,对各种价格违规行为下达“封杀令”。

  物价局规定,无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经营者都应当做到明码标价,并如实标明各项内容,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通过报刊

、电视广告、街道横幅或店堂内外有价格内容的价格广告宣传,必须真实有据。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不得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亏本价”、“特价”等。

  当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如实标明降价原因、时间、原价和现价,并应保留降价行为前30日实际销售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原价”是指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严禁虚构原价和降价原因;采取价外馈赠方式的,必须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

  物价部门同时还明确了一系列处罚规定,对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处以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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