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同事索钱财 不良高某领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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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08:37 宁夏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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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铁志平通讯员李虓)9月19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下达(2005)金刑初字第163号判决书,罪犯高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高某将与其一起在银川“丝路花浴”洗浴中心工作过的被害人孙某骗到内蒙古鄂托克前旗棋盘井镇,谎称筹钱带孙某去西安玩耍。6月14日,高某用手机给孙的父亲发短信,称绑架了孙某,让孙的父亲往指定的帐户上存入 1万元现金,否则就撕票。6月14日晚,高某在确认银行卡中已存入2000元后,取出现金逃走。法院认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孙某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现金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成立。9月19日,依《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