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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税局调整部分管理事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10:3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妍 通讯员高涛)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为配合广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将从2005年10月1日起,对部分税收征收管理事项作出调整。

  ———部分行政区划国税税收业务的征收管理调整

  组建新的越秀区国家税务局和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撤销东山区国家税务局,撤销芳村区国家税务局。原越秀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改为新的越秀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第一办税点,原东山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改为新的越秀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第二办税点;原荔湾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改为新的荔湾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第一办税点,原芳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改为新的荔湾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第二办税点。原东山区国家税务局的各管理分局改为新的越秀区国家税务局下属税务分局;原芳村区国家税务局的各管理分局改为新的荔湾区国家税务局下属税务分局,办公地点不变,继续管辖原有业户。

  成立南沙区国家税务局,保留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实行合署办公。

  设立萝岗区国家税务局,保留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广州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实行合署办公。

  上述区划纳税人采取网上报税、电话报税等纳税申报方式的,按照原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采用原纳税申报方式和操作方法进行纳税申报。采取上门报税方式的纳税人,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按照原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到新主管国税机关上门报税。上述区划纳税人办理涉税文书审批2005年10月1日仍未审批办结的涉税文书,纳税人应按照原办理期限,持原《受理回执》到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审批文书。2005年10月8日后,纳税人申请的涉税审批事项,需到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不需要进行发票核销。2005年10月8日后,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需到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构的调整

  保留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花都区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增城市国家税务局及广东省从化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上述4个机构撤销后,从2005年10月1日起,以广州市番禺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广州市花都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广东省增城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广东省从化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名义继续在当地进行有关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其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对外服务时间均保持不变。

  欲了解详情,纳税人可前往广州市国税局各区办税服务厅,或拨打广州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登录广州国税网站查询。(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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