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处分可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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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2:00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本报讯从本学期开始,江苏扬州大学开始实施新出台的《学生申诉暂行办法》。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纪律处分、学籍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据了解,扬大将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 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学校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或申诉人、委托代理人要求,召开听证会。(宁文) 《华东新闻》(2005年10月20日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