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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被打昏者赔偿近八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2:05 新晚报

  两家纠纷,一方被打昏迷,一方情绪激动死亡——

  一年前,哈尔滨市平房区北厂小市场曾经发生了一起欧斗事件——两个仅一道之隔的小粮店的业主,因一袋大米引发了一场激烈的殴斗。然而,这次摩擦,却以一人死亡而告终。如此结局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更是彻底地打乱了两个家庭的正常生活。事隔一年多,为了各自的权益,两家当事人仍然各执一词。他们都觉得自己冤枉,自己是受害者。10月12

日,为了进一步了解事情的真相,记者来到事发现场,找到了两家当事人,以及相关部门,听他们还原了事发当天的一幕……

  事发的导火索

  一袋大米

  据了解,2004年6月9日下午2时许,永发粮油店的业主刘亚文开着自家面包车,到对面的仓库提货。途中经过位于她家斜对面的兴旺议价粮店时,车轮轧上了店主高博摆放在自家粮店前垫大米的石头上,撞歪了一袋大米。于是,高博及妻子吴淑兰与刘亚文吵了起来,进而厮打在一起。刘亚文的丈夫王刚闻讯从自家粮店内冲出,参与撕扯当中,刘亚文先倒地抽搐不省人事,高博见状随后靠墙坐下。刘亚文被送往医院抢救,此后发现高博已死亡。

  现场目击者有的说高博是因听说自己把人打死而吓死的,有的说高博有心脏病,不能太激动。事后,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对高博进行尸检鉴定,认定高博的死亡原因,系因生前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合并高血压心脏病,在外界作用下并发急性心功能衰竭而导致死亡的。

  由于出了命案,当天晚上,王刚因涉嫌伤害致死被哈尔滨市平房分局拘留。然而,就在警方取证了解事情经过时,却遭遇了两个完全不同版本的口供。王刚说:“高博夫妇两人一起打刘亚文一个。高博用一块一米长的木板打了刘亚文头后,又抓着她的头发一脚踹在她胸前。我到跟前的时候,刘亚文已经昏迷。我就给妻子掐人中,一直没有参与打斗。”而吴淑兰则说:“刘亚文和王刚先动的手。他们两口子一起打我丈夫。我在旁边只拉架来着,没有动手打人。王刚用木板打了高博的头。后来刘亚文躺在地上不动了,高博不一会儿也犯病不行了。”尽管双方说法不一,但当天围观的群众多达几十人。在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后,平房区警方认定王刚确实没有参与厮打,刘亚文、王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004年7月20日将该案撤消。

  争论的焦点

  活着是否就赔偿

  突然失去丈夫的吴淑兰悲痛欲绝,她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丈夫因刘亚文夫妇而死,他们却能“逍遥法外”。为了讨回一个说法,2004年9月,吴淑兰将刘亚文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高博的死亡赔偿金、扶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她认为:“虽然按照公安机关的认定,刘亚文、王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他们的行为确实与高博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对被害人高博的死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作为被告的刘亚文也很不服气。她认为自己是个受害者:“我被高博夫妇团团围住,打得昏迷过去。高博是在打完人后,因害怕把我打死,才被吓死的,凭什么让我赔偿?”刘亚文的律师说:“警方对高博的死因鉴定非常明确,是因为自身疾病导致的。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更没有违法行为,故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刘亚文夫妇还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吴淑兰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补助等费用5000余元。

  经调查,2005年1月28日,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刘亚文及其丈夫赔偿吴淑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判决认为,吴淑兰与刘亚文、王刚因琐事产生矛盾后,造成高博死亡的严重后果,原、被告均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对各自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主张的对于高博死亡的各种费用,以及反诉方主张的赔偿都应按50%责任进行赔偿。

  一审判决下达后,刘亚文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5月13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依旧判刘亚文赔偿吴淑兰77822元。

  各方观点

  公平原则摆第一

  尽管两审判决过后,但双方依旧不服。采访中刘亚文对记者说:“我被高博打晕,他被吓死,凭什么要我赔钱?如果高博没有死的话,他把我打伤了,不还得给我看病、赔偿吗?”而吴淑兰也向记者表示了不满:“刘亚文在明知道我丈夫身体不好的情况下,故意找茬生事,目的就是想让他死。”

  就此,记者采访了数位法律界人士。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王文明律师说:“由于死者的死亡,是因生前患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合并高血压心脏病在外界作用下并发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因此,昏迷的刘亚文不具有侵权行为。”哈尔滨信诚律师事务所陶增田律师说:“在这起案件中死者的死不是因对方的伤害所致,而是因为自己的身体承受不了某种影响。刘亚文的行为与高博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就不承担刑事责任。按道理讲,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民事责任。但是,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有一个‘公平’原则。虽然刘亚文没有直接致对方死亡,但是由于民事纠纷案件中,通常很难分清谁有过错在先,谁过错得更多,故在民事纠纷类案件中,多数只看结果,不看起因。一方的人已经死了,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应该是不为过的。”

  (文中人物为化名)

  --稿件来自《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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