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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一方死亡遗产如何继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2:10 新晚报

  读者问:我与男方在1992年没登记就生活在一起,男方体弱多病,生活由我照料。他有一子在外地工作,两三年回来看他一次。男方在2003年因交通事故身亡,得到一笔死亡补偿金。我对男方的遗产有没有继承权?

  律师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

权的,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条规定是以1994年2月1日为界,之前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之后即使符合结婚条件也不承认是事实婚姻。

  你与男方是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共同生活了十余年。符合事实婚姻,你对男方的遗产应有继承权。建议你与男方的儿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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