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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买到“Y”货旅行社先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2:44 重庆晚报

  本报讯外出旅游买到“Y货”直接找旅行社赔偿。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旅游条例》。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旅游商店或商品加工店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失效、变质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该旅游商店经营者追偿。

  该条例还规定,因其他旅行社或住宿、餐饮、交通、旅游区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行

社赔偿后,有权向违约的旅游经营者追偿。

  如果旅行社不予赔偿或者无力赔偿也不用担心,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使用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记者李伟)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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