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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煤矿业将强制参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3:13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黄勇)今后,建筑从事危险作业工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出现工伤,政府将不再“埋单”。记者昨日获悉,江苏省安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相关行业参加责任保险的通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强制为这两类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

  省安监局财政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筑高空施工、煤矿井下作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

产等高危企业因存在侥幸心理,没有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进行保险,导致事故发生后政府过多地承担了赔偿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安监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煤矿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机动车应当依法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鼓励道路和水上运输、海洋捕捞和养殖、高处悬挂作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参加火灾和公众责任保险。

  《通知》规定,由各生产经营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经保险代理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易燃易爆及危险品销售业务公众责任保险保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他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在1000m2以上公众责任保险保额不低于500万元;1000m2以下(含1000m2)公众责任保险保额不低于200万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江南时报》(2005年10月20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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