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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受害者难索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3:1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南宁三塘镇那垌小学教师梁宏贤涉嫌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一案将于今年11月1日进行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张树国担任9名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在索赔的过程中,遭遇了法律瓶颈。《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支持对物质损失的赔偿请求,精神损害并不包括在内。对此,张树国试图突破对“物质”的现有定义,提出处女膜也是物质,给每个处女膜“定价”20万元。

  南宁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经审查查明,梁宏贤从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间,以批改作业及检查身体为由,共奸淫13名女生,猥亵1名。据受害学生赵蕊说,其实,可能还有一些学生被强奸后没有报案。

  梁宏贤被捕之后,受害学生的家长们一直沉浸在愤怒与愧疚之中。为了得到赔偿,他们去找各个部门讨说法,但没有任何有效回应。四处碰壁之下,受害女生江灵的家长江福民辗转托人找到了名律师张树国。张树国决定免费为5名受害女生代理此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至10月14日,共9名受害者委托张树国代理此案。

  身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张树国多年来一直关注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他接过的类似案件中,受害者往往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就因为《刑事诉讼法》里的两个字:物质。”张树国说。

  《刑事诉讼法》第77条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张树国打了个比方:你养的猪被人砍了一只猪蹄,那你有权提出赔偿,但如果你被“砍手党”砍了一只手,却往往得不到赔偿。《刑事诉讼法》里的这条规定,造成了实际上的“人不如猪”的情况。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两条规定更是将请求精神赔偿的路径堵死。

  张树国认为,以上两条司法解释否认刑事犯罪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将一个完整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人为割裂开来。在现行法条修改之前,只有从对“物质”的定义着手突破。人是不是“物质”?人的一部分是不是“物质”?这种“特殊物质”遭到破坏,是不是应该得到赔偿?张树国顺着这一思路,提出了处女膜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

  20万元这个定价,张树国的理由是:处女膜是一种特殊的物质,一旦遭到破坏,便是不可修复的,即使可以动手术修复这层膜,也无法把破碎的生活修复完整,这意味着她们将永远生活在噩梦里。所以,这个“物质”要么无法定价,若真要赔,就应该是个“天价”。

  《江南时报》(2005年10月20日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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