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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管理费该收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8:01 大众网-齐鲁晚报

  省城某物业因违规收取住户1000元钱的装修管理费被物价部门查处,其中两位住户去领取应退还的钱时却被告知装修管理费已经被物价部门没收了。物价部门称查处时只是罚款,那么,那1000元钱到底去了哪里?装修管理费是否应该收取?为此记者进行了一番调查。

  装修还要交管理费?

  19日上午,记者在汇苑家园2号楼见到了业主张先生。据他介绍,今年3月份他们同事七八个人为了腾出单位宿舍,都在该小区买了房子,然后都与装饰公司签了合同进行装修。此时,该小区物业公司通知这几家每户要交1000元的装修管理费,作为装修施工队伍对公共设施破坏的补偿。张先生等人要求物业出示收费的相关依据,但物业只称省城的各小区都有这样约定俗成的规定,于是他和同事们一直拖着没交,并开始了装修。

  结果装修队伍一开始就被堵在门口,后来他们想尽办法到各家施工时,却总是出现莫名其妙断电的情况,使得装修时断时续,工期大为延长,由于张先生及同事都急着用房子,因此最终都交了装修管理费,装修才得以顺利进行下去。

  1000元管理费哪去了?

  今年7月份,市中区物价局对该小区物业的这次收费进行了查处,并于7月28日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张先生耽误了几天去物业领钱,没想到物业却称这个钱已经被前来查处的物价局没收了。

  随后记者与张先生一起来到小区的物业,据一位姓谭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不应该对住户收费,但按照规定可以对施工单位收费,当时协商的时候几方已经达成协议由张先生出这个钱,这个费用原本是不归还的。但现在这些费用已经被物价局没收了,并让张先生去物价局要钱。

  19日下午,记者来到济南市物价局,据物价局检查所的张所长介绍,他们已经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当时市中区物价局只是对其进行了罚款,并未没收业主的1000元钱。而市中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的王所长也解释称,由于小区物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有钱退还,因此所里只是按照规定处罚了小区物业5000元,并让其尽快通知没有领钱的业主,物业的说法是在误导业主。

  装修管理费该收吗?

  目前,装修已成为人们购买新房后必不可少的一道“工序”,城市房地产的繁荣也间接带动了装修装饰市场的火爆,但两者的关系却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和谐。据省城某物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主管介绍,装修队频繁出入刚刚建设好的小区,往往会危及小区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不少装修队不顾及对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的保护,野蛮施工甚至危及建筑主体,随意抛弃垃圾,或者在不恰当的时间、地点进行施工等等。如何对此行为进行控制和补救,这就是不少小区收取装修管理费的初衷。

  19日,记者与省城彼岸新都、阳光花园等小区物业取得了联系,发现其中大部分小区都会要求业主在装修前缴纳一定的装修管理费,这些装修管理费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退还的,物业公司称为装修管理费,就如前面提到的汇苑家园一样;另一类则是可以退还的,物业公司称为装修押金。比如彼岸新都小区,其装修管理收费以押金的形式收取,按照业主购买的房子的面积大小收费,业主按照5元/平方米交纳,3个月后退还;装修公司按照8元/平方米收取,6个月后退还。此外,装修公司人员出入证,每人5元成本费,20元押金。装修后的垃圾,如果需要物业进行清理,费用按照垃圾面积3元/平方米。小区管理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收取装修押金是出于对业主利益考虑,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或装修后出现问题,如吊顶、装修阳台时打穿墙壁,造成墙体破坏等,业主可凭这些押金要求装修队进行重修或赔偿。

  济南市物价局房产处的张处长给记者拿出了2004年济南市房管局与济南市房产局联合下发的《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其中规定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张处长指出,物业管理也因此不允许向住户收取装修管理费用。但鉴于施工过程中的确容易造成小区公共设施的损害,所以他倒是比较倾向于小区收取装修押金的做法,但张处长特别指出这一点只是个人意见,现在的政策法律法规中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济南某律师事务所的郭律师介绍,目前法律对此并没有专项的规定,但可以明确的是,小区的住户拥有装修房屋的权利,而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是属于所有业主的,因此装修管理费即使要交,是交给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管理会,这个收取的权利主体值得商榷。其次,收取不予退还的装修管理费显然是没有法律支持和道理的,但鉴于装修时容易破坏公共环境和设施的客观现实,他也比较倾向于收取装修押金的做法。

  他同时指出,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细化约束,即使是收取装修押金的做法,在出现赔偿问题时,其损害程度鉴定主体,赔偿费用都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也容易产生问题。希望国家和地方能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有法可依,因为这个问题几乎在中国的各个城市都存在。

  本报记者王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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