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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洛宾著作权起纠纷 继承人索2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8:04 法制日报

  本网讯石必胜 记者李郁 日前,著名音乐家、被誉为西部歌王的王洛宾的继承人王海成以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和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报酬15万元,赔偿损失12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王海成是王洛宾的儿子,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他继承了父亲的《青

春舞曲》、《掀起你的盖头来》和《在那遥远的地方》等9首歌曲著作权财产权。王海成在诉状中说,2005年9月,他发现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新疆姑娘》、《新疆之恋》和《古丽》3张光盘中收录了他享有著作权财产权的9首歌曲。他调查后确认,这些光盘系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复制。他认为,二被告制作、复制和发行光盘的行为均未经他授权,亦未向他支付报酬,侵犯了他继承父亲的著作权财产权。

  著作权法规定,翻录、发行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保留期为50年。王洛宾是1996年逝世的。

  (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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