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民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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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8:04 法制日报 |
昨天,卫生部医政司在卫生部网站上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讨论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细则》中明确规定,保健品名不得出现在医院名称中,也不得在医院名称中出现暗示诊疗效果的词语。 《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以地名、单位名或个人姓名为名称,但药品、保健品、食品和医疗器械的产品名不能出现在医院名称中。 《细则》还规定,医院名称中不得含有“疑难脖、“专治”、“专家”、“名医”、“祖传”等字眼儿,或其他暗示诊疗效果的词语。否则,卫生行政部门将对这些医疗机构停止审批,禁止其开诊。(京华时报 郭莹) (新华网) (责任编辑:秦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