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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5元保管费 丢车判赔1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9:5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俊通讯员番法宣)广州市民张先生将车辆停在收费停车场,但车被盗走,张先生损失近37万元。在保险公司理赔25万多元后,张先生又将该停车场经营者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0多万元。日前,番禺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停车场经营者应赔偿给张先生11万多元。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汤哨锋律师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少附带条件的免费停车,比如到酒楼去就餐,或是到商场购物,这时如果车丢了,停车场管理者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他提醒广大车主,应妥善保管好停车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张先生现住在番禺区德兴路某小区内。2002年12月,他花费近41万元购买了一辆小型越野车。2004年1月6日晚,张先生将该车辆停放在德兴路一停车场内,锁好车,并交了5元保管费给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番禺区市桥镇东区街道办。街道办出具了保管费发票给张先生。

  让张先生意想不到的是,第二天上午10时左右,他到该停车场去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被盗了。他随即向派出所报案,目前此案尚未告破。根据番禺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那时张先生的车辆价值近37万元。

  所幸张先生买了保险,在确认张先生车辆已被盗的情况下,2005年2月,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赔款25万多元。张先生又去找东区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获得赔偿,屡次交涉都没有结果。张先生只好将该街道办告上番禺区法院,要求其赔偿未理赔部分的损失15万多元。

  番禺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并向东区街道办事处支付了车辆保管费,该街道办事处也发放了车辆停放凭证给张先生,双方已建立了事实的车辆保管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张先生的车却在保管期间被盗,街道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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