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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外丢车物管仍须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13:30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邬科通讯员天法宣)因停车嘲客满”,车主黄先生在保安指引下,将自己的本田轿车停放在停车场之外,并没有领取停车卡,不料轿车被盗。在这种情况下,停车场究竟应不应该对车主的失车埋单呢?天河区法院日前判决:停车场有责埋单。

  车主

  爱车停车场外被盗状告物管

  2004年5月7日晚10时许,家住天河区五山路立×大厦A座的黄先生驾驶自己的本田雅阁轿车下班回家。正准备驶进大厦停车场停车时,被停车场的保安告知:停车场已停满,没有空位了。于是,在该车场保安的指引下,黄先生将车停放在了停车场出口的左侧。

  黄先生离开时,保安对他说:“明早来取车时,交5元钱才能放行。”接着,黄先生离开停车场,由于走得匆忙,他未向保安索取停车牌。

  第二天早上9时,黄先生到停车场取车,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立即报警。民警迅速赶到,经过察看现场的监控录像,发现当晚2时左右,有一陌生男子驾驶该辆本田车离开停车常但当民警询问当晚值班的保安,保安的回答却是:当时去了洗手间,回来时,发现车不见了,还以为是车主自己开走的。一夜之间丢了爱车,黄先生十分气愤。在向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赔偿金后,他又将立×大厦物业管理公司诉至天河区法院,要求赔偿未获理赔的损失1.82万元。

  停车场

  场外停车又没停车卡无需赔

  然而,物业公司矢口否认了黄先生将车交由停车场保管的事实。他们认为,黄先生停放轿车的地方根本不属于停车场的范围,而且黄先生无法出示任何汽车保管管理凭证(停车牌),这表明该停车场未对该车进行保管。物业公司进一步解释称,该大厦停车场有两种停车卡,一种是在地下停车库停放的停车卡;另一种是在地面临时停放的临时停车卡。而黄先生停车的地方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停车场出口只是允许商户卸货、装货的地方。因此,黄先生并没有被发给任何停车卡。

  判决

  察看监控录像发现真相保管关系成立物管当赔

  法院调取了在现场记录的该停车场保安员的陈述。其中,事发当晚值班的保安员证明,当晚在他的指引下,黄先生的车停放在了停车场门口左侧,且他告知黄取车时要交5元钱。法院结合现场监控录像的记录,调查认定,黄先生已将轿车交付给了停车场保管。据此,法院认为,黄先生既然在停车场保安的指引下已将车交付保管,双方便成立了保管关系。虽然黄先生没有停车卡,也没有停放在通常的停放地点,但这些并不能成为保管关系不成立的理由。据此,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妥善履行保管职责,造成了黄先生的损失,应该赔偿。

  根据天河区法院的委托,天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重新对失车价值进行了评估,扣除保险公司已理赔的部分,最后判令立×大厦物业管理公司赔偿黄先生损失1.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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