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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访建设部有关负责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16:1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0日电(关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三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访建设部有关负责人

  新华社记者 杜宇

  由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前正处于征求社会各界意

见阶段,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0日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

  问:我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状况如何?

  答:目前,各地基本上都按照要求建立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不少城市的资金归集量较大,如上海市截至2003年底归集约200亿元,沈阳市截至2004年8月归集约20.5亿元。

  但是,执行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有:一些地方只对商品房或只对房改房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资金的归集面较小、归集率较低;各地在缴存主体、缴存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不一致,资金管理模式不统一;有的地方资金管理不规范,存在挪用和违规使用情况;使用程序繁琐,资金使用量小,作用发挥不明显。

  因此,为了完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规范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尽快出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问:为什么非住宅不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答: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一些意见认为,非住宅也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办法》相应改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我们认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基于产权多元化条件下,为了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及更新、改造问题而存在的,而非住宅一方面单一产权人的情况较多,另一方面,多个产权人共同应对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能力也比较强,没有必要强制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因此,《办法》将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范围仅限定于多产权的住房。对于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由于非住宅和住宅之间拥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根据《条例》规定,其业主也应当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问:为什么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维护住宅和住宅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居民个人拥有住房的比例越来越高,住房的维修管理责任相应也由国家或单位承担转移到主要由居民个人承担。

  由于我国的住宅建筑绝大多数属于群体式类型,且多以小区开发的方式组织建设,因此,住宅和住宅小区普遍存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电梯、水暖、照明、煤气、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这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直接关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由于这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多个相关业主区分所有,在发生维修或更新改造事项时容易出现资金归集上的困难,从而影响到对损害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因此,建立经常性的保障资金,保障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时得到维修和更新改造,事关住宅和住宅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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